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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家立法干预 防止青少年自杀 王学堂 或许是职业关系,或许是经历有关,我对国家立法是一直持不积极态度的。 因为在我看来,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律已经健全,国家的法律应当从原来的“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向转化,当然这个观点不一定为有司所接受。毕竟当年拿破仑有言,“我的真正光荣并非打了40场战役…… 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回忆。…… 但是无法摧毁并可以流芳百世的不是别的,而是我的《民法典》”。这东西后来为许多领导人知道了,也在实践着,合同法是这样,物权法亦如此。 但是,当冯弟善书通过网络传过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自杀法》民间建议稿的时候,我第一感觉是这件事是功在千秋,利在当代的事。 我举双手赞同! 说印象中几件事。 我的一位小学同学,应该叫邵崇明(?快25年了,有所忘记),当时家庭条件很好,父亲是公家人,那是上等家庭。可能在初中一年级,当时也就12岁左右,一天,他妈妈因琐事与他发生争吵,指责他不干活,一气之下,他竟喝农药敌敌畏自杀,发现后也没抢救过来。现在,每当我回家,都会碰上他母亲,我相信她和我一样都心里不好受。特别是有时看到我的儿子,老人家总是说,“要是那孩子还在,我的孙子也该这么大了”,世上的事,再没有比白发人送黑发人惨痛的了! 我当时就有种印象,农村的农药管理太混乱了! 有首仿孟浩然的《春晓》之作, 春眠不觉晓, 处处蚊子咬。 喷上敌敌畏, 不知死多少。 这种号称天下第一毒的剧毒农药(还有国家已明令禁止的六六六,当时国家禁止用,许多人家还私藏着,因为药效高)可以说家家都有,甚至于一家有好几瓶。当年,我妹妹头上招了虱子,家母就是给她头上搞点稀释的敌敌畏,然后套上一个袋子,将这害人虫一举杀死。现在想来,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万一发生点意外,多么可怕。后来就传来因用药比例不当发生中毒甚至死亡的事例,想来都让人后怕。因为现在虱子减少,特别是农村卫生条件相对改善,所以再也没听说过这样的事! 再说一件, 我有位本家姐姐,出嫁在了本村,与婆婆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了矛盾,一气之下也是喝了敌敌畏,万幸发现早了,救回了一条命。当然也留下了后遗症,一条腿走路一直不正常。现在,有时说起这事,她总后悔不已。 据资料介绍,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座落在河北北部的深山区,总面积 3510 平方公里,辖 25 个乡镇,396 个行政村,总人口 50.4 万,其中农业人口 35.9 万,占 71.2% 。 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曾对青龙县三年内的自杀现象做过一次调查分析,发现问题较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共发生自杀 1014 例,死亡 476 人,死亡率达 46.9% ,其中女性占 71% 。 调查发现,走上轻生之路的人群中,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在自杀案例中,农民占 96% 以上,大部分是小学文化;青壮年居多,年龄集中在 30 岁-50 岁左右,这一群体绝大部分已结婚生子,经济负担较重,思想压力大;女性多于男性;情感问题较多,夫妻生气或家庭不和;自杀方式以服农药居多,该地区农村家家农妇会做豆腐,喝卤水自杀的高于其它地方。 此外,项目组分析了自杀死亡率偏高的原因,一因青龙属山区,农民居住多为山沟小岔,距医院较远,交通不便,使轻生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二因轻生者多服剧毒农药,来不及抢救;三因地方经济不发达,就近医疗站、乡村医院条件差,只能进行一般的洗胃治疗,不具备综合抢救能力,易延误时间。 http://www.hainfo.com.cn/html/200612/2006121213281939.htm 先母当年与人吵架时,也曾经手拿农药,以死相威胁,现在想来都可怕! 我一直认为,农村农药易得是农村人自杀率远远高于城市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城里想自杀,跳楼很可怕,想搞点药,难度不易于自己制造毒品,等找到了药品了,可能心理也平衡了,不再想死了! 所以,我一直认为,国家应当对农药进行严格限制,特别是对人体的危害性上下功夫,防止人虫共用的危害性。 有这样一个笑话, 有位农民,到供销社买了一瓶农药。他打开就喝,售货员连忙制止,“大爷,这可不行”,他说“没事,我尝试是不是真药”,结果竟然一点事也没有,自然这是假药,他要求销售商赔偿。这下子售货员急了,从后仓库里拿出了一瓶,说“大爷,我以人格作保,这瓶绝对是真的,您快拿去用吧”。没想到,这人还是一根筋,拿起了又喝,一口,又一口,售货员可真吓坏了,立即把他送到镇医院上。这家医院对付喝毒的人还是有一手的,立即抢救,终于也抢救过来了。售货员问大爷,为何如此?大爷说,我喝了一口,像是真的,一高兴,就想再喝一口,结果没控制住,所以,就喝多了。 这个笑话是讽刺假货之多的,但也说明了一点,许多农民对药物的危害没有正确的认识。想我当年,在农村读书,就在一家镇上,经常听人说镇医院又收到了服毒的病人(大多数是妇女)的消息。因为农村服毒自杀病人很多,据说这家医院成了这方面的专家型医院,在十里八乡他的起死回生术很为称道。其实,治疗服毒的人,主要工作就是灌肥皂水,让病人将毒物全部呕吐出来。那个难受法,不用说病人,就是我在边上看,都觉得难受。据说,乡镇政府还曾经有个办法,服毒的人救活后,要罚款500元。尽管我现在看来,罚款无据,但当时这个办法还是有效的,农村的许多事就是这样!因为当时农村收入水平低工资,这可是个大数目,许多人说“不敢服毒了,因为500块钱家里没有”。其实,真正想自杀的人并不多,在农村,许多时候是为了恃气或吓唬对方! 因此,我一直主张,生产剧毒农药的厂家应当负有一定责任,一方面应当出资或自行研究这种农药的特效解毒药,另一方面,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详细说明服毒的后果。这应从立法上当成为生产者的责任! 其实,我也知道,这部法即使通过了,也是倡导意义大于执行意义的,因为许多条款现实中还难以通过罚则的形式来实现其强制力。 但我们的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自杀是不是公民的权利?尽管学界有分歧,但我认为,一个正常的国家是不主张这种权利的。只有邪教才鼓吹教徒自杀! 但我想,这样的法有比没有要好。特别是通过宣传,使每个人心目中都建立一种信念, 生命虽然是自己的,但人没有自杀的权利!
王学堂,男,1972年2月生于山东省青州市,汉族,历任青州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05年9月调任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三级法官,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会员。1995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9月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1994年9月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1996年考取律师资格,1997年考取法官资格,1999年4月被任命为法官。自1997年至2001年一直在人民法庭从事民事商事审判及辅助工作,承办(协办)了约二百件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在刑事、民事侵权赔偿和商事合同等案件的实践和理论方面有一定研究。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每年都起草大量领导讲话、文件、汇报、请示等事务性文字。近几年来先后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农民日报》、《中国青年》等中央媒体发表理论调研(为主)、案例特写、散文和杂文等共计200多篇;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山东法制报》、《山东审判》、《潍坊日报》、《青州日报》等省市媒体发表各类稿件500多篇,1998年被山东法制报(以谭芳为笔名)评为优秀通讯员,所在集体曾多次被评为省、市级优秀通讯报道单位。新闻作品《孝顺女儿无法索要赡养权》一文(与人合作)获第十七届中国地市报新闻奖二等奖。大量的宣传作品宣传了青州法院的工作,展示了法官的风采,弘扬了社会主义法制。本人以扎实的文风赢得了广大老百姓的信赖和支持。远至海南、北京近至淄博高青、潍坊潍城以及本市的很多群众慕名打电话、写信、发电子邮件或当面咨询,对此,本人倾心为群众出主意,解难题。1996年8月,论文《刑事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论》(与他人合著)在山东省第六次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上获优秀论文二等奖,该文章中提出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论点,现在仍为法学界争论中,该文章后来又发表在《中国青年》等多种杂志上,取得了较好的影响。2004年被评为潍坊市法院系统调研先进个人,论文《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对策》获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讨论文二等奖。2002年论文《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问题与思考》获潍坊市法院理论研讨会二等奖。2004年由本人执笔的《青州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研报告》,历时一个多月,先后到看守所亲自与一百八十名在押人员交谈,获取了第一手资料,该报告得到了青州市委领导的重视和好评,先后被有关刊物刊发和转载,该调研成果部分被转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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